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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和规范文化义工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09-07-06 14:46:00 信息来源:深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2

 

深文〔2007285

 

各区文化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关于实施和规范文化义工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我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区和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实施和规范文化义工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市民和外来建设者基本文化权益,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人士积极参与我市公益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根据文化义工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实施文化义工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化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经验和技术等,无偿地为公益性文化场馆和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辅助性服务的人员。

 

按照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场馆为主体、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一支自愿参加、服务社会公众、弘扬人文精神的高素质文化义工队伍,有利于为广大市民和外来建设者创造和提供实现自我价值、履行社会责任的平台,有利于缓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实施文化义工服务,充分发挥文化义工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对于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参与面和影响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倡导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化义工的主要职责

 

文化义工的主要职责是补充公益性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艺术中心、剧院、音乐厅等)的文化服务人员不足,提供辅助性服务,协助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公益性文化场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

(二)公益性文化场馆的信息咨询、服务秩序维持;

(三)陈列展览讲解、导览;

(四)陈列展览布置、撤展;

(五)图书资料管理、导读;

(六)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七)大型文化节庆活动服务等。

 

三、招募条件

 

文化义工招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义工服务;

(二)年龄一般应在14周岁至6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仪表端庄;

(四)具备从事文化义工服务工作所要求的人文素养以及专业知识或服务技能。

 

四、招募程序

 

    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开展文化义工招募工作,具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文化义工招募名额和服务项目的信息;

(二)接受申报和资格审核;

(三)组织面试;

(四)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五)建立档案。

 

五、管理模式

 

    文化义工采取由各公益性文化场馆招募、培训、使用和管理的模式。各公益性文化场馆要大力组织开展文化义工服务活动,加强文化义工的管理工作:

(一)指定管理协调机构。公益性文化场馆应指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文化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及协调等工作。

(二)加强文化义工的分类管理工作。公益性文化场馆应当按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项目对文化义工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文化义工及其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为文化义工建立包括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的个人档案。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义工的个人信息。

(三)加强文化义工的培训工作。公益性文化场馆应建立文化义工的培训上岗制度,进行上岗培训合格后发给文化义工服务证件,并做好文化义工的定期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化义工的专业文化服务水平。

(四)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公益性文化场馆应当为文化义工服务提供交通、安全、卫生等必要的工作条件。有条件的,应统一文化义工的服饰和徽标。

(五)加强文化义工的宣传推广。做好文化义工的公益宣传工作,弘扬文化义工奉献、友爱、互助的高尚精神,表彰优秀文化义工,鼓励和吸引广大市民和外来建设者,尤其是有一定文艺专长和艺术才华的专业人士积极参与到文化义工行列中来。

 

六、对文化义工的基本要求

 

文化义工在开展文化服务活动中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代表着公益性文化场馆的形象。对文化义工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在从事文化义工服务期间,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公益性文化场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二)服从工作安排,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不得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对象索取报酬、谋取其他利益。

(四)不得以文化义工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维护公益性文化场馆声誉,不得有损害其形象的行为。

 

七、激励措施

 

鼓励和表彰优秀文化义工,建立文化义工激励机制。公益性文化场馆应建立文化义工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制度,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义工的依据。

(一)文化义工服务时间积累到一定数量,可分类享受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可参加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的有关集体休闲活动。

(二)经公益性文化场馆评选推荐,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优秀文化义工,由公益性文化场馆或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关文化义工荣誉证书。

(三)在各公益性文化场馆的网站及深圳文化网开辟“文化义工荣誉榜”专栏,对累计服务时间长、服务表现突出的文化义工予以宣传。

 

八、退出机制

 

文化义工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益性文化场馆可取消其文化义工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义工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义工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义工服务工作三次以上或一年内不参加文化义工服务活动的。

 

九、其它事项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把文化义工建设纳入本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文化义工服务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和引导广大市民和外来建设者积极参与文化义工活动,尊重文化义工服务,保障文化义工的合法权益。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各公益性文化场馆。各公益性文化场馆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文化义工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三)各公益性文化场馆要做好文化义工服务时间的统计汇总、文化义工服务活动的总结及其绩效评估等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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