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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5-03-24 00:00:00 信息来源:深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2

团粤发[2005]11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

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各县(市、区)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各高等学校团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开展增强团员意识教育的决定》精神,团省委制订了《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团费  收缴 管理  使用  规定  通知

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印发   

(共印300份)

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

和使用的规定

(试  行)

 

按照团章规定交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 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切实做好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是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团员青年流向分布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一直按1994年团中央印发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文)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开展增强团员意识教育的决定》精神,使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更加符合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团十五大通过的团章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参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的团员,每月按以下数额交纳团费。

   1、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3元;

2、月总收入在1000元至2000元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5元;

3、月总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8元。

(二)在农村务农的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0.5元。

(三)中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0.5元,大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1元;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四)实行年薪制的团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五)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六)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5元。

(七)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八)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团费。

  (九)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十)团员应自觉地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外出的团员,外出期间持《团员证》向外出所在地团组织交纳团费。

(十一)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团费,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二)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三日起交纳团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团费管理

(一)团费管理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团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二)团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级团委留用团费比例如下:

  1、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中村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总数不低于30%,其余由上级团委按比例留用后逐级上缴。团县(市、区)委和相应一级团委留用团费总数的25%,地级以上市团委和相应一级团委留用团费总数的13%,团省委留用团费总数的9%,上缴团中央团费总数的3%。

2、铁道系统在广东境内的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上缴团省委。

3、高等学校团委将收取团费总数的30%上缴团省委。

  (四)严格团费上缴制度。下级团组织按规定向上级团组织交纳部分团费,是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也是一条政治纪律。团费的交纳管理是衡量团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地方抓团组织建设的力度和成效。团省委将把团费上缴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按时完成团费上缴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返回其所上缴团费的10%作为专项工作补贴;对未按时完成团费上缴任务的单位,要责成检查原因并采取切实办法做好团费收缴工作。

(五)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团委使用团费,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一般开支须经主管书记批准,大额项目开支要由集体研究决定。有团费留成的基层团组织使用团费,应由集体讨论决定。

(六)建立团费检查审计制度。各级团组织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下属团组织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团省委于每年组织一次对地级以上市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各高等学校团委团费的收支、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或审计。检查或审计结果作为对该级团组织团的建设和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在全省团组织进行通报并抄送同级党委。对于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各级团委要承担起对下属团组织团费收支管理情况检查、审计的责任。

(七)健全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基层团委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县级以上团委每年要向上一级团委书面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各高等学校团委应于每年5月30日前上缴上一年度团费,并书面报告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团省委组织部将综合各单位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向团省委常委会报告。

三、团费使用

(一)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团的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团费。严禁将团费用于个人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团费的主要用途:

1、购买团务用品(入团志愿书、团徽、团员证、《团章》等);

2、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

3、订阅《中国共青团》、《中国青年报》、《生力军》、《黄金时代》等团报团刊;

4、举办团日活动;

5、表彰、奖励团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团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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