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帮困助弱专项基金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帮困助弱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帮困助弱基金)是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下设的一个专项基金,于1998年3月正式设立。为管好用好本项基金,特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受救助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深圳户籍或在深圳居住两年以上(须提供暂住证明);
2、因家贫而失学、因意外伤残或疾病而无经济能力治疗、因见义勇为而伤亡、因故生活陷入困境的年龄在7-35岁的青少年;
3、家庭贫困;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优先发放;
4、个人品行良好、有较强的上进心,无违法犯罪记录(须由学校或单位提供证明);
5、个人承诺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解决学业、治疗或生活困难,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条 帮困助弱基金的救助形式分为一次性救助和年度救助两种。
一次性救助:一次性发放救助金,发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发放后不再受理申请。
年度救助:按照年度申请,每年定期发放救助金,每年发放不超过5000元,个人累计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四条 帮困助弱基金的申请、审批流程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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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困助弱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1、凡符合救助条件者,先领取深圳市青少年帮困助弱基金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向所属街道团工委(或所在单位团委)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申请手续的,也可由其合法监护人或有关机构(组织)代为申请。
2、由所属街道团工委(或所在单位团委)核实后提出核实意见,如同意申报则由街道团工委(或所在单位团委)报送所属区(系统)团委审批,如不同意申报则须通知申请人。
3、所属区(系统)团委审批后提出审批意见,如同意申报则由所属区(系统)团委报送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如不同意申报则须通知申请人。
4、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发放基金,如审批不同意需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办公室以帮困助弱专项基金上一年总收入的70%以上的基金作为本年度发放总额,并根据本年度全市所有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制定本年度发放标准和计划。
基金发放由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发放到申请人所属区(系统)团委后,由区(系统)团委发放到申请人所属街道团工委(或所在单位团委),最后由街道团工委(或所在单位团委)发放到申请人个人。
第六条 用于推动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支持和推动青少年问题研究的基金发放办法由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帮困助弱基金的管理。
1、帮困助弱基金由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户和专款专用。
2、基金的财务制度按深圳市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基金的使用情况等必须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可进行特殊申请、特殊审批、特殊发放,具体办法由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