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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修订)
为推动青年文明工程和青年人才工程在我市的实施,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健康、持久地开展,为我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二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卫生、城管、国土、口岸、海关、个体、工商税务、交通邮电、商贸旅游、金融证券、物业管理等窗口性行业及机关单位、驻深单位、教育战线、科技战线、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等领域开展。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实施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青年示范群体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向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五条 成立深圳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各工委,全市各行业、各系统以及基层企事业单位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组织指导,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落实。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行业考评标准,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年度申报、检查、审核和命名表彰工作。各区、各工委,各行业、各系统以及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区域、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单位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颁布考评标准,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占总人数的60%以上,青年文明号号长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岗位成员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讲文明、讲质量、讲效益,取得突出成绩。
4、岗位成员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工作岗位的能手。
5、符合各行业、系统对本工种、本岗位要求执行的操作规范、服务规范、行业标准。
6、建立青年文明号档案。表扬批评记录、各级部门的检查情况等相关资料齐全,有专人记录、整理、保管。
7、岗位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美观大方,各项服务设施完备,运转正常。
8、岗位负责人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9、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一)基础管理
1、符合第六条规定。
2、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做到活动有计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3、在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突出岗位特色,制定的岗位标准高于本行业系统对本工种、本岗位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行业标准等的一般要求。
5、重视群众意见和要求,与服务对象之间建立起一定的联系渠道,能够及时根据社会反映改进自己的工作。
6、青年集体中党团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行政领导、党、团员在创建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服务质量
7、岗位成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岗位职业道德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
8、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禁止不文明举止、表情及仪态礼貌待人,微笑服务。
9、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计份内份外为群众排忧解难,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为群众服务。
10、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工挂牌上岗,公开查询和投诉电话,设有意见箱(簿),方便群众投诉。
11、服务项目有创新,切合实际收到良好效果。有条件的窗口单位都要按规定派发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优质服务。
(三)业务技能
12、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本职业务,工作效率高。
13、勤学苦练,员工在业务等级考核中达到100%合格,有70%以上达到良好。
(四)工作效益
14、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业务工作任务指标,完成业务量要达到同行同岗先进水平。
15、无质量差错,无延误时限,无事故发生,一年内有效投诉不超过一次,并能及时整改。
16、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工作成效得到领导的肯定,受到群众的广泛赞扬,社会评价良好。
第三章 办法与要求
第八条 全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区、工委一级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资格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被评为市级或以上先进单位(集体)的青年集体可直接申请市级青年文明号。评选的程序是:申报(或推荐)——考察——核准——公示——命名——表彰。
第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真实准确,有说服力。
第十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属于行业管理的单位由各行业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考核评选并命名表彰;第二部分,各区、各工委以及各行业、各系统上报材料,推荐本级优秀青年文明号集体、岗位,接受上级检查。考评达标单位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深圳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核准制。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接受创建单位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通过初步资格审查、集中评比和实地考察,每年下半年审批一次,经批准后给予授牌并统一表彰。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每年举办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仪式,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对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青年文明号奖励与工资奖金、住房福利、入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挂钩,纳入本单位奖励机制。
第十四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应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重点培养,单位应为他们提供学习、锻炼、使用的机会。青年文明号成员不是党员或团员的,可由基层党团组织优先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多次通过复核的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不定期授予“深圳市十佳青年文明号”,“深圳市杰出青年文明号”称号;对于长期坚持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成绩特别优异、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授予“深圳市青年文明号成就奖”、“深圳市青年文明号突出贡献奖”或“深圳市青年文明号活动优秀组织奖”称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深圳市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完善全市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监察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作为展示基层单位形象的标志,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规范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同时岗位成员佩戴有青年文明号统一字样的胸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为480mm×300mm,市级以下为450mm×270mm。
第十九条 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有关方面人员,组成深圳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监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市级青年文明号实施检查、监督,聘请特约监察员。监察委员会设立深圳市青年文明号热线电话,以加强信息反馈和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取定期、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服务对象评价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一方面通过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定期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以特约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监督。特约监察员由监察委员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明市民、青联委员、新闻记者、社会知名人士、义工及部分团干部中聘任。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到深圳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成效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发给整改通知书。限期1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出示红牌,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复核。市级青年文明号每年都要向市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提出复核申请,接受年检。复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约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重新认定,否则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凡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青年文明号号长年龄超过35周岁或集体因实际需要解散、改组变更工作任务则自动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收回牌匾,由命名单位给该集体颁发纪念证书。
第二十五条 凡市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无条件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营管理不善、经营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发生损害消费者、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核属实的。
4、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六条 取消或撤销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需经监委会秘书处提出动议,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领导小组备案随后收回牌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各区、各工委,各行业、各系统以及基层企事业单位对本级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应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