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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直属机关“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时间:2003-08-22 00:00:00 信息来源:深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2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青年人才工程,全面深化以机关作风建设和职业文明建设为核心的“青年文明号”活动,促进深圳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使活动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管理、服务、经营和生产中创建的体现机关工作作风和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
    第二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改进机关作风、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三条   在市直机关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廉政、勤政风气,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机关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   深圳市直机关成立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市直机关系统的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组织指导,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落实。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创建标准,由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年度申报、检查、审核和命名表彰工作。市直机关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颁布考评标准,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安、卫生、交通邮电、物业管理、国土、城管、税务(国税、地税)、金融系统已与团市委联合开展全行业创建工作,这些行业的“青年文明号”年度申报、检查、审核和命名表彰工作由各行业创建领导小组自行组织,并接受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市直机关一级“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 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岁,成员为3人以上的青年集体。
    2. 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 在管理、服务、经营、生产中讲文明、讲质量、讲效益,取得突出成绩。
    4. 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的能手。
    5. 符合各行业、系统对本工种、本岗位要求执行的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行业标准。
    6. 及时建立“青年文明号”档案。考评标准、表扬批评记录、各级部门的检查情况等相关资料齐全,有专人记录、整理、保管。
    7. 岗位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美观大方;各项服务设施完备,运转正常。
    8. 岗位负责人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9. 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六条   市直机关一级“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一)   基础管理
    1. 符合第五条规定。
    2. 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做到活动有计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3. 在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 突出岗位特色,制定的岗位标准高于各行业、系统对本工种、本岗位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行业标准等的一般要求,达到要求的岗位成员占85%以上。
    5. 重视群众意见和要求,与服务对象之间建立起一定的联系渠道,能够及时根据社会反映改进自己的工作。
    (二)   服务质量达标
    6. 岗位成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岗位职业道德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严禁任何有损于机关形象,影响机关工作作风的行为。
    7. 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禁止不文明举止、表情及仪态,礼貌待人,微笑服务。
    8. 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计份内份外为群众排忧解难,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为群众服务。
    9.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工挂牌上岗,公开查询和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簿),方便群众反映意见。
    10. 便民服务项目有创意,切合实际,收到良好效果。有条件的窗口单位都要按规定派发“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优质服务。
    (三)   业务技能
    11.   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本职业务,工作效率高。
    12.   勤学苦练,员工在技术等级考核中达到95%合格,有65%以上达到良好。
    (四)   工作效益
    13.   保质保量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业务工作任务指标,完成业务量要达到同行同岗先进水平。
    14.   无质量差错,无延误时限,无事故发生,一年内受有效投诉不超过2次,且能及时整改。
    15.   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工作成效得到领导的肯定,受到群众的赞扬,社会评价良好。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   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由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命名。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考核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各单位一级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方能申报市直机关一级的“青年文明号”。评选的程序是:申报(或推荐)—考核—核准—命名—表彰。
    第八条   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命名市直机关一级“青年文明号”;同时严格把关,推荐上报本级优秀“青年文明号”参加全市评比。被推荐的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具有说服力。
    第九条   市直机关一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达标核准制”。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接受创建单位申报市直机关一级“青年文明号”。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每年举办“青年文明号”命名受牌仪式,对市直机关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对获得市直机关一级“青年文明号”荣誉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良好的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青年文明号”奖励与工资奖金、住房福利、入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挂钩,纳入本单位奖励体系。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应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重点培养,单位应为他们提供学习、锻炼、使用的机会。“青年文明号”成员不是团员且在28周岁以下的,由基层团组织优先发展入团;“青年文明号”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由基层党组织优先列为入党对象。

第五章  考核、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深圳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完善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监察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作为展示基层单位形象的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凡获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规范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同时,岗位成员佩戴“青年文明号”统一字样的胸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直机关一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 材料:铜板底;
    2. 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 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 牌匾尺寸:450mm×270mm。
    第十六条   对市直机关一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采取定期、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通过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定期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成效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发给整改通知书,限期1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出示红牌,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市直机关一级“青年文明号”每年末都要向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提出申报,接受年检。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重新认定,否则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凡“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主要负责人年龄超过35岁,或集体因实际需要解散、改组、变更工作任务,则自动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收回牌匾,由命名单位给该集体颁发纪念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市直机关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无条件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
    1. 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 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 发生损害消费者、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在社会舆论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核属实的。
    4. 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牌匾,需由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撤消的牌匾由命名单位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市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市直机关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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