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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公务员不廉洁行为惩治
时间:2003-08-22 00:00:00 信息来源:深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2

  为了有效地防范包括公务员在内的腐败现象,世界各国广泛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惩治腐败运动,反腐倡廉的浪潮此起彼伏。我国近年来也一直把惩治腐败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总体战略部署。与此相应,深圳市也积极探索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的反腐倡廉预防体系,加大惩治各种腐败现象的力度,其中也包括惩治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

一、反腐败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一)全球腐败现象与反腐败举措

  1各国反腐败任务严峻

  腐败现象古已有之,并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成为现代社会文明的一大毒瘤。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有异,同时法制健全状况、公民素质、社会体制等方面也有所区别,因而腐败的表现形式、腐败产生的根源、演变特点、腐败发生的重点环节等都存在较大差别。从腐败发生的频率和规模看,世界各地的腐败状况可以分为高、中、低三大类。高度腐败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东南亚、中东、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中美等地区,其中比较典型的国家有:印尼、泰国、韩国、印度、土耳其、菲律宾、巴基斯坦、墨西哥、扎伊尔等。中度腐败的国家主要是比利时、美国、奥地利、法国、德国、南非、日本、葡萄牙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低度腐败的国家主要是新加坡、新西兰、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亚、丹麦、荷兰、芬兰、英国、挪威、爱尔兰等法制比较健全、公民素质较高、监督机制比较完备的国家。

  放眼世界,全球各地频频爆出的腐败丑闻令人怵目惊心。在东南亚,腐败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腐败已成为所有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韩国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利用职权贪污政治资金高达5000亿韩元。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在其独裁专政20多年中聚敛了100多亿美元,使其国家遭受了1000多亿美元的损失。执政长达30多年的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在政治上大搞裙带政权,7名亲属担当政府要职;在经济上,苏氏家族是全国“第一富豪”,通过巧取豪夺或不正当手段在国内3200家公司中持有股份,拥有的财产至少在200亿美元以上,这还不包括该家族在国外的财产。在西亚,沙特、科威特、伊朗、伊拉克等国家,王室成员和政府高级官员的腐败行为俯拾即是,滚滚的石油收入的相当部分被挥霍和流失。在日本,自1955年自民党成立以来,历任总裁(首相)几乎无不涉及贪污、受贿、逃税、桃色事件、与黑道挂钩等丑闻。

  在非洲大陆,腐败现象非常普遍。扎伊尔前总统蒙博托巧取豪夺国财40多亿美元,在国外的别墅达几十处。前中非皇帝博卡萨以爱吃人肉、奢侈“闻名”世界,中非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但他头顶的王冠价值530万美元,登基加冕礼费用为2700万美元,相当于全国总收入的四分之一。在加纳,连官方调查委员会都承认人们无时无事不行贿受贿。几年前,在乌干达所有的内阁官员竟无一人敢公开站出来表明自己无腐败行为。

  在拉美,腐败已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陋习。委内瑞拉前总统佩雷斯、巴西前总统科洛尔就因贪污腐败而被赶下政坛。在哥伦比亚,大毒枭埃斯科瓦尔轻松越狱事件,使哥伦比亚的司法腐败暴露无遗。

  在西方国家,曝光的腐败丑闻层出不穷。例如爱尔兰前总理豪伊接受200万美元受贿、法国议会议长埃马纽埃利涉嫌“假发票案”等。在意大利,腐败活动使国家变成了一个“爬满蛀虫的烂苹果”,从1992年2月起代号为“干净之手”的肃贪行动最后查明,至少有5万名要人涉嫌腐败。意大利政界、财界官员2000多人被捕,其中包括5个主要执政党的总书记。自诩为最讲民主的美国平均每天有35名白领职员因贪污受贿被捕,正如美国学者所言:“政治腐败像流行性感冒一样,是美国生活中的痼疾。”

  总之,腐败仍在全球范围内一些国家和地区猖獗,为害匪浅。在政治方面,腐败破坏了政治正统性,严重干扰着社会的发展,并有可能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在经济方面,腐败会带来经济混乱,阻碍经济的发展,甚至可能引发经济危机;在行政体制方面,腐败会造成严重的道德危机及周期性的政治动荡,甚至形成特权和血腥统治;在法律上,腐败纵容野蛮和犯罪,造成黑白颠倒,把法律变成有钱有权人的玩偶,法治沦为人治,广大的劳动者丧失应有的人格平等、尊严和自由;在社会方面,腐败会使得社会空气毒化,社会道德堕落,公民忠诚感沦丧,歪风邪气和旁门左道盛行。

  面对全球范围内严重的腐败浊流和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自1993年以来,全世界至少有96个国家相继掀起了一场程度不一的反腐败运动,这是一个过去从未有的现象。它表明:全球性腐败已成为侵蚀人类社会肌体的“政治之癌”,在冷战结束后的今天,反腐败已成为不同意识形态的人们所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反腐败斗争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2全球反腐败的主要做法

  (1)加大打击力度,重典惩治高层官员。

  在亚洲,1993年反对党出身的金泳三成为韩国总统后,大刀阔斧地进行了反腐倡廉斗争:整肃官场陋习,针对政界、军界进行了全面道德重建;惩治了大大小小5000多位贪赃枉法官员,其中包括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国会议员、法院院长、法务部长官、建设部长官、保健部长官、汉城市市长、国防部长、空军总长、海军总长等一大批达官贵人、政界显要。还有菲律宾对前总统马科斯家族腐败的彻底清算。印尼政府克服重重困难、排除种种阻挠,坚持不懈地清查执政长达32年之久的前总统苏哈托家族涉嫌贪污和其他违法行为。日本于1993年6月开始推行反腐肃贪的“阳光计划”,一上来就揭出了日本政界实力人物--执政的自民党支部副总裁金丸信收受东京佐川急便公司至少5亿日元的大案,并以偷漏巨额税罪将其绳之以法。

  在拉丁美洲,巴西第一位民选总统费尔南多·科洛尔因受贿案于1992年遭巴西众议院弹劾,巴西政府从“科洛尔受贿案”中吸取了教训,及时制定了与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做斗争的第9034号新法律。该法律规定,允许把与犯罪集团有关的人的银行、财政、金融和选举秘密公开。新法律实施后,法院可以要求中央银行、税务机关和最高选举法院提供与犯罪有关人员的秘密,从而大大加强了打击官方腐败行为的力度。还有秘鲁最高法院于1995年审理了秘鲁前总统阿旦·加西亚的贪污受贿案,宣告了秘鲁现代史上最为腐败的最高领导人的政治生涯的终结。

  意大利反腐败运动,已使近三分之一的国会议员、5位执政党的总书记遭捕和拘押,数千名政府高级官员受到司法审讯。

  (2)加强惩治腐败的制度建设。

  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基础上,不少国家借鉴廉政国家的做法,开始注意加强预防腐败的廉政制度建设。从总体上看,其主要策略是:一方面降低产生腐败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增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前者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推进包括行政、财务和经济体制在内的各项改革,特别是对公共部门进行改革,同时对公务员权力进行合理限定;二是加强各种有效监督,通过包括媒体、议会、法律机构等在内的各种机构,形成对权力部门和公务员的有效监督机制。后者主要是加强法律体系建设,通过法律强化对腐败行为的强制打击和制裁。

  (3)制定公务员廉洁从政的法律规定。

  公务员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肩负着执行政策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重要使命。为此,各国为确保公务员廉洁从政、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先后制定了不少公务员廉洁从政的法律规定,包括强制性规定、预防性规定和惩戒性规定三类。

  强制性规定主要体现为禁止或者限制公务员行为的法律规定,包括:一是不准索贿、限制受礼的规定;二是不准以权谋私、经商和兼职的规定;三是对接受捐款和竞选费用限制使用的规定;四是注意公务员行为的规定。

  预防性规定主要是预防公务员腐败行为的法律规定,包括:一是回避制度,二是财产申报制度。

  惩戒性规定是惩治公务员腐败行为的法律规定,对此各国相应制定了适应本国情况的相关法律条文。

  (4)配合廉政制度建设,各国纷纷推出“阳光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实行阳光体制--财产申报制度。目前,实行阳光体制的国家不断增多,不少国家先后制定了财产申报法规。如墨西哥的《财产登记法》,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泰国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与债务申报法令》,法国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美国的《政府道德法案》,新加坡的《反贪污法》等,都对官员如何申报财产作了详细规定。财产申报制度要求担任公职者须按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包括数量、来源、变动等内容,然后由主管机构予以审核。如果隐瞒、谎报和转移财产,都将被视为有罪,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透明政治--政治运作公开化。财产申报制度只是“阳光法案”的一个方面,另一个重要方面首先是行政运作的公开,将行政制度、程序、过程、结果都公之于众,形成“透明行政”,使桌子下的交易难以有得逞的机会。美国国会允许电视可以报道立法会议和其他公务会议。新加坡则实行公务员日记制度,即政府每年给公务员发一本日记簿,公务员必须在上面记下自己每天的公务活动,然后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扯谎,即予处罚。其次是公职人员的选用、奖惩、升黜公开,以透明的选官任官制度,起用清廉,拒斥贪佞。新加坡的公职人员聘用、考核、调动、处分、退休等,都由一个独立于国会和政府的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新加坡的15万名公务员,就是以此种制度由公共服务委员会的120名工作人员管理的,其效果令人耳目一新。

  (5)国际社会联手反腐。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飞快发展,跨国腐败也越来越突出,如跨国公司对国外政要的行贿,黑道分子“洗钱”、“挑拨法律”、国家对国家贿赂等。因此,加强广泛的国际合作,对付跨国腐败,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

  面对跨国腐败的攻势和挑战,国际社会正进行一系列共同努力和合作。1999年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召开的第一届反腐败全球论坛,来自90个国家的政府代表齐聚一堂,探讨腐败的成因及有效抑制腐败的措施。与会者认为,腐败不会与民主和法治长期共存,腐败并非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政府和民众有毅力、有决心,立即行动起来,就能在反腐败的斗争中取得胜利。与会者交流了用来控制和惩治公职中的腐败行为的许多举措,并认识到许多区域性组织(如美洲国家组织、欧洲理事会、经合组织、欧盟等)所作的努力是很重要的。会议发表的《宣言》号召在适当的区域性和国际组织中加强政府间的合作,促使它们制定完善的反腐败规则,并采取有效行动,开辟互助协作的渠道。

  (二)我国近年来惩治不廉洁公务员的成效与特点

  近年来,我国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人数越来越多,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二是党员和高级领导腐败犯罪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且集中出现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三是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涉及面愈来愈广,涉及的层面也愈来愈深;四是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金额越来越大,大案要案越来越多,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五是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窝案、串案增多,且有上升趋势。因此,对公职人员不廉洁行为的惩治工作越来越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视,无论从制约机制,还是惩治手段上都采取了积极措施,并取得了很大成绩。

  1不断加强查办大案要案,拓展查处案件工作

  据统计,1998年至2000年11月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查结案件420406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26608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3595人,地(厅)级干部1068人,省(部)级以上干部(不含军队)50人。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77933件,其中大案27312件,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干部4567人。全国法院系统审结经济犯罪案件67761件,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案件36241件。

  近年来我国在查办大案要案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严肃查处了一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严重违纪违法案,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索贿受贿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受贿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于飞严重以权谋私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姜殿武违纪违法案,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违纪违法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秦昌典、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式惠严重失职渎职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周文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宁波市原市长许运鸿以权谋私案,云南省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贪污公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副董事长金德琴利用职权侵吞巨额公款案,广东省湛江市特大走私、受贿案,大庆市大庆联谊石化股份公司股票案,浙江省金华县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厦门市特大走私案等。这些大案要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嚣张气焰,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部门、地区之间密切配合的办案协调机制,发挥各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了查办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厦门特大走私案等一批重大案件的突破,都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各方协同作战的结果。

  三是重视和加强了剖析典型案件工作。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党组织利用成克杰、胡长清等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组织观看优秀影片《生死抉择》,不少地方和部门还举办反腐败成果展览,开展以案说纪等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受到了深刻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2持续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重点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重点开展了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对已经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强了监控;治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等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一些地方实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中央和地方降低部分药品的零售价格,平均降价幅度约20%,使全社会药品零售价格总水平首次出现负增长。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以及治理公路“三乱”等工作,也有新的进展,多数地方加重农民负担的势头有所遏制,公路“三乱”问题得到较好解决,许多地方和部门加强了预算外资金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国债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以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在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国有企业针对生产经营中的薄弱环节,开展效能监察,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发现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3从惩治腐败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

  一是着力抓好中央统一部署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到2000年,全国所有县以上执收执罚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坐收坐支、资金管理混乱的状况有所好转。中央一级、省一级、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市一级正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采购金额达144亿元,节约资金17.8亿元。全国325个地(州、盟)以上城市的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率又有提高。会计委派工作稳步推进,31个省(区、市)的257个地(市)和1029个县(区、市)相继实行了不同形式的会计委派。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基本完成,与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的目标已经达到。

  二是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监督制约机制。中央和国家机关106个单位,结合业务特点,制定并开始实施了一些本部门本系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发挥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三是一些地方适应市场取向的改革形势,着手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可以由市场机制配置有限资源的,注意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产权交易等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我国惩治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的工作重点

  (一)党和国家惩治不廉洁行为的大政方针

  在惩治不廉洁行为的大政方针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明确的战略方针,主要包括:

  第一,反腐倡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完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形成反腐倡廉整体合力的有效机制。

  第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腐败现象存在着易发多发的可能性,增加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惩治不廉洁行为的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当前,首先是遏制正在发生的腐败现象,同时要着眼于改革,针对容易产生不廉洁行为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注重进行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逐步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惩治不廉洁行为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要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果取信于人民。江泽民总书记一再反复强调:全党同志一定要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要深刻认识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抓紧当前的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同时通过体制创新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都必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党内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我们一定要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果取信于人民。

  第四,惩治公职人员不廉洁行为,重在依法治权。近年来我国所查处的日益增多的公职人员腐败案件,归根到底大多都是行政权力的腐败,其本质是以公权谋私利,把权力商品化,使行政权力蜕化变质。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贪赃枉法、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弄权渎职、权钱交易、挥霍人民财富、腐化堕落等等。其中,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是一种最为典型的权力腐败;以权经商、官商一体、以行政权力为个人和小团体敛财聚财,是风靡一时的相当普遍的权力腐败;一种权力同另一种权力联手,权力互换、权力交易,是一种常见的权力腐败;以权嫖娼狎妓,权力与色相的权色交易,是近年来滋生的又一种丑恶的权力腐败。目前行政权力的腐败是整个腐败现象中重要源头乃是不争的事实。不仅如此,其他权力的腐败也大多与行政权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二)进一步贯彻公务员廉洁自律准则

  一是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从2001年起,首先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这项制度,报告本人、配偶以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家庭财产,包括: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权债务等主要家庭财产。

  二是继续落实中央、省(部)、地(厅)有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行为规范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凡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3)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4)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5)更加严格地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并将这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各省(部)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行。

  从2001年起,在党员、公务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行政伦理教育活动,着重解决在坚持党的宗旨和理想信念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明,过好金钱关、美色关、配偶子女关。要在全国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利用重大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使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城市社区以及基层执收执罚部门的负责人,都要按照中央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严格贯彻执行中央企业纪工委和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细则,联系实际认真自查自纠,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继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

  继续坚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在继续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走私贩私、骗税骗汇、金融诈骗等案件的同时,要注意查办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亲属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司法干警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

  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各级政府机关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大对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转租和物资采购等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认真查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尤其要重点查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股票上市、产权变动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以及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给国家、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对腐败分子要严惩不贷。

  严肃党纪政纪和法纪。对几年来查结案件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处分决定阳奉阴违的,要严肃查处。要加大对涉嫌职务犯罪逃犯的追捕力度。

  坚持党委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查办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机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加强与所在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主动接受协调和指导,及时沟通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有关规定。

  (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重点从权、钱、人三个方面入手,改革体制机制制度,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1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行政务公开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要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可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的,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制度。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法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规范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有条件的县(市)也要逐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加强监督监察,严格执纪执法。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会计委派制度、县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各级政府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政策、法规、制度,以及办事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途径,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的,都应该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2推进财政制度改革,强化资金监管

  从2001年起,先在中央和省一级部分单位试行部门预算,将部门所有收支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综合财政。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加快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继续对各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坚决取消“小金库”。要规范政府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大清理乱收费的力度,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加快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搞好交通和车辆税费制度改革。

  3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全面贯彻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精神,加强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严肃人事工作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提高干部人事工作民主、公开、竞争的程度。从2001年起,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着重推行以下措施:一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拟任人选要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民意测验,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对在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免去其现职。二是地(市)、县(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做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三是扩大任前公示制度、公开选拔制度和竞争上岗制度的适用范围。从2001年起,除少数特殊岗位外,选拔任用地(厅)级及其以下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国务院各部门副司级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一律按规定程序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取。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逐步试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和考察结果通报制度。
此外,要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在全国乡镇和县一级政府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逐步开展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要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抓好会计委派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

三、严惩公务员不廉洁行为

  (一)我国反腐败的工作机构与监督体制

  我国反腐败的工作机构框架与监督体制由以下机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与行政监督机关、政府经济监督机关、其他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据法律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和工作两个方面的监督,是我国最高层次的监督。 (1)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法规、命令、决定是否同宪法和各种法律相抵触进行监督;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批复、解释以及对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否同宪法和法规相抵触进行监督。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执法犯法等行为依据宪法给予查处。 (2)工作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授权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审判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和现象实施监督,并对涉嫌犯罪的人员收集证据,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内设有专门的反贪污贿赂局,专门对贪污行贿人员进检控。

  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授权的法律执行机关,它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专职监督机构,它根据党章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处分。

  深圳市反腐败工作机构除上述与全国相同的基本框架外,还增设了市监察局,作为市级独立的最高行政监督机构。深圳市监察局作为全国唯一设立的市级行政监督机构,其对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的主要监督工作职能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对上述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上述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行为;对国内各地驻我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发生在我市的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对认为有必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将调查报告和处分建议转送给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当地监察机关处理。

  深圳市纪委、监察局、检察院三个部门既有各自明确的分工,又有相互密切的配合协调,共同组成深圳市反腐倡廉职能体系:即市纪委具有全面领导、指导、布置全市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职能,特别是在遇到重大问题和案件时,统一协调市检察院、监察局共同配合,三部门共同组成联合办案组,参与办案。

  (二)惩处公务员不廉洁行为

  对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的惩戒,是指有权行使党纪、政纪、法纪处分权的机构或组织,对公务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不廉洁行为,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纪、党纪,给予其刑事处分、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及其他行政处罚,以惩治、制止、预防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的活动。
对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的惩戒,根据行为的不同,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纪律条规和党内纪律条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惩戒形式。对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用刑罚来惩戒;对公务员中的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党章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用党纪处分来惩戒;对违犯政纪的行为,国家的有关行政处分条例规定用行政处分来惩戒。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严肃政纪,监督公务员清正廉明,尽职尽责地工作,对公务员的不廉洁行为进行惩戒的一个手段。全国人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此外,公务员犯有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不按国家规定交公、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包庇贪污、贿赂行为等不廉洁行为,也将依照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由其任命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或相当的监察机关决定。

  (2)党纪处分。党纪处分,是中国共产党为了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公务员中的党员遵纪守法,对公务员中的中共党员的不廉洁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方式。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中的党员犯有下列不廉洁行为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至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六条、八十条、八十二条至八十六条、八十八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八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将给予党纪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的;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或者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本人收受贿赂、索取贿赂的,或者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对方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本人暗中收受回扣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者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的;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或者用威胁、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进行走私的;偷税、抗税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的;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居住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或者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的;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与证券从业人员等互相串通,根据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地买卖股票、办理过户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为破坏公私财物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组织者、为首者和骨干分子的。

  (3)刑事处分。刑事处分,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对一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戒的一个手段。公务员的不廉洁行为如果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将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刑法对其进行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刑罚规定主要有: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对贪污罪的处罚,《刑法》第383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刑法》第384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对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轻重,依照《刑法》第383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分别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第390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是隐瞒境外存款罪。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刑法》第395条规定,处拘役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对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处罚,《刑法》第395条规定,处拘役或者2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是私分罚没财物罪。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处罚,《刑法》第396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数额大小,处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加强惩治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的法制建设

  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治腐,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基本方略,也是当今我国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只要有科学严密的法律,有严格的执法和广泛的执法监督,腐败现象就没有市场,腐败分子就难以出笼,就能达到依法治腐的目的。加强惩治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的法制建设,应从预防、约束、监督到惩治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其中重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务员法。我国制定这个法律的目的:一是规范行政行为,即所有国家公务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享受规定的权利;二是依法管理国家公务人员,即所有公务员都必须受法律约束和制约,并接受各种监督。为保证公务员优化、精干、稳定和勤政廉洁、奉公,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升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辞职、退休等环节,都要依法管理。

  (2)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国外称“阳光法案”。财产是个人利益最集中的体现,特别是当今社会领导干部腐败突出表现在利用权力聚敛财富。1995年起,我国实行了县处级以上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但却没有上升为法律。再就是从申报情况看,不少干部申报不实,只报工资及单位自己所发奖金、福利部分,许多隐形收入、灰色收入根本不报,其中不少腐败行为隐藏其中。同时此制度只管申报,而没有相应的审查、监督措施相配套。因此需要用法律规范之。在国外,不少国家都制定财产收入申报法,大都规定国家公务人员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书而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参照国外立法例,我国在制定该法时,要对财产收入申报的范围、内容、类型、时间、受理、资料公开和利用、审查、处理等加以明确规定。制定该法意在使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收入状况公开于阳光之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置于国家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这对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能被及时发现和查处,预防贪利性腐败违法犯罪大有裨益。

  (3)反贪污贿赂法。在我国以往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规定和单行法规,但都不系统,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为现有的法律、法规所包含。在这方面,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内容,除了配合刑事法律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惩罚性法则外,主要是制定一些防“腐”于未然的预防性规范。如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防止贿赂法》与《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日本的《职员的惩戒》,美国的《廉政法》,我国香港地区的《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防止贪污条例》,印度的《1947年防止贪污法》、《1988年防止腐败法》等等,这些值得我国加以借鉴。具体到我国制定该法时,要明确并严格贪污贿赂的概念和具体处罚标准,意在打击公职人员贪污公款公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维护公职队伍的廉洁。

  (4)国家行政机关廉政监督法。腐败与权力伴生,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早已被古今中外证明了的一条政治定理。因此,增强政治生活的透明度,使各项政治权力的行使都有章可循,使权力之间界限分明,这对于实行有效的监督非常必要。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因此,目前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廉政监督法的时机日臻成熟。制定该法时,应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基本原则、内容、范围、方式、程序以及机构,以此来健全防范和惩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监督制度,使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更加清廉守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权力得到更好的发挥。

  (5)公民举报法。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群众对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早已深恶痛绝、反应强烈,十分关心反腐败的斗争,并且斗争态度最坚决。因此,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斗争才能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三次会议的讲话中所指出的那样,“只要领导重视,依靠群众,从上到下同心协力去抓,就能够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这是制定公民举报法的目的所在。据有关资料统计,很多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都是经公民举报才得到惩处的。因此,制定该法时,要明确规定举报的目的、内容、受理、审理、惩处制度、奖励制度、保障制度等情况。只有对实事求是的“举报人”“检举人” "作证人”给以一定的奖励,并且对他们的人身安全给以特殊保护,对那些威胁、打击、报复、伤害“检举人”“举报人”“作证人”的行为,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才能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调动人民群众同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做斗争的积极性,更有力地打击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从源头上、机制上和体制上遏止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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