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胡建农主任参加“民心桥”节目听众问题的落实情况
问题1、市民投诉建筑垃圾占据市政道路。
回复:市民叶女士反映,占据市政道路的建筑垃圾已于7月6日中午被人处理。法制协调处随后与龙华新区管委会法制科联系,请其协助向民治街道执法队核实相关办理情况。据龙华新区管委会法制科反馈,市民叶女士反映的建筑垃圾已被清理。为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法制协调处请龙华新区管委会督促民治街道执法队,今后要加强日常巡查,如有类似问题,务必及时处理。7月6日下午,收到市民叶女士反映的情况后,法制协调处立即与其电话联系,进一步了解事情的经过。7月7日上午,法制协调处再次与市民叶女士电话联系,告知其相关办理过程。她对我办的工作效率很满意,对《民心桥》节目的作用予以了充分肯定。
问题2、想了解网约车新政到哪一步了?
回复:2015年1月,交通运输部正式启动出租车行业改革工作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针对网约车管理政策,自去年以来交通运输部也多次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征集国内多个城市意见。据悉,交通运输部针对意见做了修改完善,积极推进相关政策出台。7月7日电话联系市民听众,其对解释答复表示满意。
问题3、我住的小区只有一个垃圾桶。
回复:经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7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第十二条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了管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此,市民罗先生可以就招商物业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依照《办法》的规定向城管部门投诉,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此外,为了更好地促进招商物业履行义务,我办已将罗先生反映的问题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心进行了反馈,以更好地促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7月7日,就市民罗先生提出的垃圾分类问题,我办与罗先生进行了电话沟通,了解到罗先生现居住于招商澜园小区,招商物业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在小区大门口设立了可回收垃圾桶和不可回收垃圾桶,但小门楼层下只设定了一个垃圾桶,无法落实垃圾分类,对分类实施造成了影响。罗先生对我办的电话沟通情况较满意。
问题4、邻居居民装修引起的旁边的房屋受损,是否应该可以立法保护居民的权益?
回复:经沟通,张女士涉及的纠纷已经由《物权法》予以明确规定。建议张女士,根据《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7月7日电话联系市民听众,张女士对建议表示采纳和认同。
问题5、网约车的问题: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网约车是否合法呢?
回复:网约车是在“互联网+”新形势下的一种公众出行服务,通过互联网接入车辆和驾驶员,供需双方直接匹配,服务模式灵活,便民程度高,因而受到了市民的欢迎。但自网约车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对网约车的争议一直不断,网约车的管理不单单在深圳,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难题。
虽然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在经营模式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本质仍是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根据目前的出租车管理法规,同样需要取得许可,而近期专车安全等问题在媒体上的不断曝光,也体现了对网约车监管的必要性,但是网约车确实与传统出租车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现行出租车管理法规因制定较早,立法滞后性明显,难以适应网约车管理的需要。对此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网约车管理办法,规范网约车管理发展;在正式法规出台前,相关政府部门也相继就各自职责多次约谈网约车企业并提出相关要求,同时也针对当前网约车企业涉及违法内容开展相应执法行动。7月7日电话联系市民听众,何先生对建议表示采纳和认同。
问题6、我于14年12月在宝安美国爱乐早教中心给小孩报了21800元共184节课,没想到2015年10月份爱乐早教就被深圳市感觉统合信息有限公司收购,一夜之间把所有老师更换了。
回复:市民反映的问题属于经营机构被并购后原有债权债务承担及履行的纠纷,原企业被并购后依法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规定,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早教机构无需获得专门的行政许可,依法进行商事登记注册后即可从事经营活动,由该机构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选择一种或者多种途径解决与早教机构之间的纠纷问题。7月7日电话联系市民听众,其对解释答复表示满意。
问题7、由于工厂拖欠工资,我无法正常生活,生活陷入困境。
回复:市民的咨询涉及工资支付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劳动者获得工资的权利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发现所在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请径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同时,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月7日电话联系市民听众,其对解释答复表示满意。
问题9、有关城市更新办法,希望进一步完善。
回复:经研究该市民反映的问题,实际上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中已有相关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炒卖项目、行贿等行为的,区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办会加强对该问题的重视,在城市更新政策和相关立法开展时,会同市城市更新局共同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开发商的搬迁安置行为。
问题10、我提个问题,我们小区新老物业交接后老物业不配合办理各项交接资料。
回复:经沟通了解到,大树作为业委会成员,所在小区老物业公司不配合物业交接工作导致停车场经营许可证无法办理,经投诉到区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执行不力未予处罚,现业委会已经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其诉求主要有两个:一希望增加对物业公司的处罚力度;二是确保相关部门执法到位。
我办针对大树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提高对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建议,将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考虑;二是相关主管部门执法不到位、未能严格执法,建议向市、区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做出处理。7月7日电话联系市民听众,大树对我办回复表示满意,并将采纳我办建议。
问题11、菩提路绿道建设完成不久就被开挖。
回复:经沟通,该市民的诉求有三点:一、绿道建设后短期内就被开挖建地铁停车场,违反《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二是希望在其地铁停车场附近开设地铁出入口;三是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是否有问责和处分。对于三个问题,我们分别给予了答复:一是修建地铁停车位并不属于《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线暂行办法》调整范畴;二是开设地铁出入口属于规划国土部门职责范畴,建议向其反映;三是所有政府部门的行为,都要接受监察部门监督,有违法行为将受到问责,并向其提供了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电话。7月7日电话联系市民听众,林先生对我办回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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