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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期
时间:2020-05-07 16:53:22 信息来源:深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2012

          深圳海关副关长夏新生参加《民心桥》节目听众问题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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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我公司是一家进出口企业,每年都需要年度减免税报告,今年因为疫情没有及时提交报告,该如何处理?    

4月    22下午14:01致电陈先生。您好!按照海关总署的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减免税申请人因疫情影响,造成年度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提交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可向海关提交延期办理情况说明,我关隶属福强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有关手续。如果有相关的需求可以联系福强海关,咨询电话为0755-84394140,也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12360热线电话。    

 

问题2、朋友从日本回国,想从福田口岸入境,是否需要进行核酸检测和隔离?    

4月    22下午14:03致电黄女士。您好!根据广东省的统一要求,目前所有入境人员均需要做核酸检测和隔离。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发展,当前深圳旅检口岸只有深圳湾口岸开放,且长距离旅行存在被感染的风险,各国都在口岸采取了严格的检疫措施,建议您朋友综合评估风险及相关政策后再决定是否出行。    

 

问题3、疫情期间如何办理进出口企业注册?    

4月    22下午15:06致电麦先生。您好!自2020年    2月    1起,对于申请办理报关企业、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加工生产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等注册登记或备案申请的,由申请单位直接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或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系统等提交电子申请,由海关在线予以办理,申请单位无需到海关现场提交纸面材料。对于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也不需要到现场,可以通过在线途径,或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会依照市场监管部门的公示信息予以变更。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负责人、住所、性质、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现在暂不要求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等疫情结束后,可以去以下地点办理,深圳地区的办理地址是:市政服务大厅的东厅50~54号窗口,具体办理的科室是福中海关注册备案一科,联系电话:0755-88107741;惠州地区的办理地址是:惠州市仲恺大道279号惠州海关,具体负责的科室是惠州海关企业资信一科,联系电话:07523174927    

 

问题4、公司有一批货物急需运送,是否可以申请快速查验?    

4月    22下午14:32致电黄女士。您好!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海关出台了预约查验和优先查验的措施,一方面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预约非工作时间查验,海关可在人力资源满足的前提下按照企业预约时间安排查验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可向海关申请优先查验,提出优先查验理由,海关审批同意后可予以优先吊柜、优先派单、优先审图、优先人工查验,对于防疫物资、菜篮子、米袋子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可直接享受优先查验的措施。    

 

问题5、有亲戚在马来西亚,想给他们寄送防疫中成药,想问一下海关是否有要求?    

4月    22下午16:09致电彭女士。您好!在中药出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到港、澳地区,总限值人民币100元,寄往国外的,限值人民币200元;在西药出境方面,海关没有明确规定,但需符合“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的限值要求。如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海关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各个国家对药品进境还有一些个性化规定,我们提醒您关注进境国家相关的药品进境要求,避免在国外入境时遇到问题。    

 

问题6、近期想要去香港,想问一下深圳有哪些口岸有开放通关?    

4月    22下午14:26致电黄女士。您好!目前对出入境旅客,深圳关区开放口岸只有深圳湾口岸。同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依据国家口岸部门的公告,深圳湾口岸目前的通关时间较原来进行了调整,调整为早上10点到晚上8点,请您注意通关时间,及时过关。其他如罗湖口岸、福田口岸、文锦渡口岸、蛇口口岸等旅检业务都已经暂停,重新开放时间待定。    

 

问题7、香港人,46日从深圳湾过关到香港隔离14天,现在准备从香港去广州,是否还需要隔离?    

4月    22下午15:47致电廖先生。    

您好!在疫情期间,海关依法对入境人员实施检疫,对发现的有症状人员转送医院诊治,对其他人员移交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落实属地防控措施。对您提及的入境后是否需要隔离的问题,建议向入境口岸所在地口岸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最新政策。廖先生表示已清楚海关相关规定,并致电12345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    

 

问题8、请问一下现在报关员怎么考?    

4月    22下午16:01致电咨询人。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6号)规定,2010年    3月    1海关总署第187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废止,因此海关已取消报关员资格考试。其表示已清楚相关规定。    

 

问题9、我公司计划出口防护服到欧盟,请问对应的技术标准有哪些?    

4月    22下午16:32致电咨询人。您好!这个问题近期关注度比较高,建议您重点关注两个公告。一是3月    31,《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也就是常说的5号公告。二是4月    10,《海关总署关于对“6307900010”等海关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这是最新的53号公告。    

5号公告规定,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经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此外在申报时要扫描上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原件或电子件。这里要重点提醒一点,向海关提供的注册证书信息,要与国家药监局的网站公布的对应产品的注册信息相吻合。    

53号公告规定,出口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和医用消毒剂,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企业在申报时应在品名栏注明为医用,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备案证明,同时出具质量安全承诺声明。这11类产品申报时无需电子底账,不实施产地检验。这11类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有需要的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对于上述两个公告涉及的12类防疫物资,请出口企业务必规范、如实申报,确保实际出口货物与报关单申报、备案注册证书内容相符。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口防疫物资,海关给予优先查验、快速验放的便利措施;同时,海关也会加强出口防疫物资的正面监管,严厉打击申报不实、未取得注册证书医疗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逃避监管、混藏夹藏等走私不合格医用物资的事情。也请你们企业能够严格自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共同维护“中国制造”产品信誉和我国国际形象。    

 

问题10、罗湖海关什么时候通关?    

4月    2310:13致电咨询人。您好!关于罗湖口岸恢复通关时间的问题,请咨询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建议关注深圳口岸办发布的相关通知。其表示已清楚相关规定。    

 

问题11、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已经获得国外的标准认证,但还未办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证书,能出口吗?    

4月    22下午14:25致电咨询人。您好!根据海关总署5号和53号两个《公告》规定,出口相关医疗物资应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备案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针对已获得国外相关标准认证,但尚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情况,建议您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时获取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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