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我们是一家拍车辆违法违章的公司,我们公司一员工在工作时被违法人打伤。
已电话联系唐先生,案件属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根据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故意伤害(轻伤)罪,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般认为是轻罪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特别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谅解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问题2、企业主动补缴税款就可以不追究走私责任吗?
已电话联系听众本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一旦达到个人偷逃应缴税款10万元、单位偷逃应缴税款20万元的追诉标准,就由行政违法转为刑事案件,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补缴税款并不能规避刑事责任,但可以作为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积极悔过的表现,争取从轻处罚。对于情节非常轻微的,检察机关在综合评判后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问题3、为了保护民营经济会不会造成检察机关和民营企业家走的太近,影响司法公正?
已于7月16日下午进行电话答复。答复情况如下:尊敬的董先生:
您在7月14日市检察院参加《民心桥》节目时,提出“为了保护民营经济,会不会造成检察机关和民营企业走得太近,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市检察院立即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深圳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注重以沟通联络为抓手,构建“亲清”新型检商关系。
一是注重联络互动,及时倾听企业诉求。市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非公经济联络工作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经济的日常办公机构,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接待来访企业代表,现场解答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为进一步畅通与企业的沟通渠道,目前,市检察院正推进智慧服务非公经济系统建设,实现企业和检察机关实时沟通联络、在线法律咨询、典型案例推送以及远程视频会议等功能,以平台的智能化推进服务的便捷化。此外,市检察院积极组织开展检察官进民企活动,结合企业关注热点,深入民营企业“以案释法”开展普法宣讲,促进提升企业依法治企、规范经营的理念和水平。2019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林雄先后带队走访国民技术、科陆电子、尚荣医疗、汉拓数码、资福医疗、柔宇科技、宝鹰集团等7家民营企业,围绕预防职务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与企业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并组织专门力量跟进研究;联合市工商联在大族激光公司、龙华区银星科技园、坪山区比亚迪公司举办三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进民企”活动,市检察院、市工商联领导出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民营企业代表共500余人参会。
二是注重强化内外部监督,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结合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换届工作,注重从民营企业中选聘部分代表担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不断强化外部监督,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民营企业人士占比达36%。制定出台纠正“四风”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和八小时外监督管理规定,严禁检察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身份影响,向涉案单位、案件当事人等借款或借贵重物品,引导检察人员明晰与企业“亲”“清”界限,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接下来,市检察院将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检企”界限,强化内外部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问题4、如何为企业创造安稳的经营秩序?
已于7月16日下午进行电话答复。答复情况如下:尊敬的周先生:
您在7月14日市检察院参加《民心桥》节目时,提出“检察机关如何为企业创造安稳的经营秩序”的问题,我院立即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深圳检察机关将坚持打击、保护、服务并重,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强化权益保护。严格落实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方案要求,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厉打击职务侵占、诈骗、合同诈骗等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及时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同时,依法妥善办理涉非公企业、涉知识产权案件,将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承诺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沟通联络。持续推进院领导挂点联系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经营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密切与市工商联、深商会等机构的沟通协作,扎实推进信息共享应用平台建设,力求准确掌握深圳企业的法律需求,进一步畅通企业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渠道。
三是强化法律服务。充分发挥非公经济联络办公室职能作用,尽快上线运行非公经济服务平台,实现与企业的线上沟通联络、在线法律咨询、典型案例推送以及远程视频会议等,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实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跟进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强化市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平台作用,充分动员司法、行政等部门力量,努力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同时联合高校、研究机构,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力度。
问题5、本人申诉继续履行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问题。
已经电话联系,予以口头答复。经核查,所反映案件案案件已于2020年4月28日办结,结果为不支持监督申请。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监督申请。申请人对检察机关所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经查,申请人已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目前该案正在省院复查审理中。
问题6、民间借钱有借条,也有银行转账记录如果借款人不还,是不是就没办法追回款了?
已经电话联系,予以口头答复。无具体案件,属于法律咨询类。建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注意诉讼时效。
问题7、我想对我的案子进行申诉。
已电话回复。经与其本人联系,该判决为南山区法院生效判决,其没有上诉,该名人士为原案被告人,已建议其持有相关案件材料和本人身份证明到南山区人民法院或者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
问题8、如果我们有案件想写信向检察院反映,收件人怎么写?
7月16日已电话回访,当事人表示会邮件信件给检察院。
问题9、罗湖区致富公寓24户业主,在2000年买的房子到现在还没办理房产证。
已经电话联系,予以口头答复。经了解,案件仍在审判阶段并未办结,已经口头告知申请检察监督的前置条件。另外提及的非案件当事人的案件,可待二审生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之诉。
问题10、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此我的案件进行回应。
已电话联系。答复如下:首先,应当肯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和单位都有配合侦查机关办案的义务。而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侦查职责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其次,经查询,本案已由龙岗区检察院于6月15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已到法院审理阶段,已建议樊律师与法院联系,申请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后,对涉案易贬值产品进行拍卖,腾出A公司所承租的场地,对相关场地子以解封,拍卖所得款项进行暂扣。
第三,如果A公司与樊先生所在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仍然在合同期限内,则樊先生所在公司仍可以向A公司主张要求其支付房租。如果A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鉴于目前这种情况,樊先生所在公司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所拖欠的租金。
问题11、我从2018年八月份立案到如今对方未出现。
已经电话联系,予以口头答复。已建议:可向执行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问题12、如果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吗?
市检察院第七部指定人员已于7月15日下午电话回复相关问题:
针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问题13、企业如何保障合法营业的货款追讨回来?
已经电话联系,予以口头答复。已建议:1.保留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有条件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或者签署还款协议;2.查明债务人主体的身份资料以及财产信息;3.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进行财产保全,注意诉讼时效。
问题14、为什么到检察院控告举报法官枉法判决没人受理?
7月16日已电话回访,当事人表示会到检察院信访窗口咨询办理或者邮件信件给检察院。
问题16、请问法院判的罚金怎么交?
感谢您对深圳市检察院的关注和信任,由于您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只能够就您目前提供的初步情况简要答复如下:
刑罚的种类除了自由刑还有罚金刑。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由法院强制缴纳,并随时追缴。由于客观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问题17、听周检说话是一种享受,学到了很多知识。
感谢您对深圳市检察院的关注和信任,由于您没有留下联系方式,现通过留言答复如下:期待您继续关注深圳检察的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上面有我们最新的工作动态、便民举措、普法文章等信息,希望您方便时能参与我们对社会公众开放的检察开放日活动。
问题19、公司法人跑路,实控人转移资产另开公司,供应商血本无归,这种情况能维权吗?
感谢您对深圳市检察院的关注和信任,由于您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只能够就您目前提供的初步情况简要答复如下:为避免公司的相关行为给您造成损失及损失扩大,建议您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您有相关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与我们沟通,请拨打我们的检察服务热线12309,我们会有专人跟进、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