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局长张国钧参加《民心桥》节目听众问题的落实情况
问题1、我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发票,但是上面没有发票专用章,请问能用吗?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Ukey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平台开具电子发票不必加盖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问题2、企业可以用税务ukey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平台开哪些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纳税人领取的税务UKey支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问题3、我们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马上要过期了,请问怎么办?
自2017年7月1日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最新)2019年第45号国税总局公告规定:不需要再360日内进行发票认证或发票勾选确认,已经超过360天的,仍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问题4、个税问题:疫情防疫工作者是不是可以免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问题5、住房贷款利息抵个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对于纳税人购买的中国境外住房,不符合上述享受条件,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6、我想咨询,我在2015年开的一家服装店,由于各种原因只开了半年就没开了,营业执照弄丢了,一直没去注销,如果现在去注销还需要什么手续呢?
已电话与纳税人沟通,告知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及办理材料。
问题7、在深圳才要纳税我是个出租车司机,我每个月还要交几十块钱的税,这样能收税是否合法?
1.对采取个体出租车运营或挂靠方式经营的出租车司机,其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表1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月度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2.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由扣缴义务人即出租车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8、我8月2日刚在住房信息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申报,还能减免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问题9、疫情阶段,市税务局做了哪些工作?
多次拨打联系电话,对方表示没有在《民心桥》节目微信平台留言提问。针对该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制定防疫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集中通过公众号向各类纳税人及时宣传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开票信息和免税申报数据比对精准锁定应享未享纳税人,依托电子税务局、微信税务局、短信等渠道,定向推送优惠政策内容和办理流程等信息,确保疫情期间纳税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组成政策辅导服务专班,组织多支党员干部“专项服务组”“一对一”服务企业,对比亚迪集团、稳健医疗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进行逐户辅导。加大防控疫情优惠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系统自动计算、自动减免等方式让优惠政策享受更便捷。
二是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深圳“惠企16条”。针对企业资金困难,推出“两免两延”服务,即对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延长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期限,延缓对医务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针对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深圳市税务局组织各区分局密切同辖区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的联系,做好对纳税人的精准辅导工作。
三是大力优化“非接触式”纳税服务。深圳市税务局在全国率先推行“非接触式”办税并着力实现常态化。针对高频、量大的业务,一方面融合打通业务审批、风险防控等多领域业务,尽可能前移到线上平台办理,新增“六加五”办税功能,畅通216项业务“非接触式”“办税链”,实现线上平台“一站式办结”;另一方面着力拓宽渠道,线上优化“@深税”等APP办税功能实现“随手办”“随时办”,线下推行“八个办”(即“绿色办”“快速办”“先收后办”“容缺办”“集中办”“预约办”“延后办”“错峰办”)实现办税大厅全面提速控流,并着力引导纳税人优先使用“非接触式”办税。同时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对实体经济企业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医疗、交通运输、餐饮、生活服务等疫情期间国家重点扶持行业所涉及的案件做到快查快审快结。
问题10、新老政策交接期增值税的问题:我在新政前7月12日购买了房产,并已付定金,有转账记录,并下载了网签合同,7月16日首期款办理了监管并申请按揭贷款,因卖方银行有欠款,委托了担保公司赎楼,于7月24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手续,卖方房产证于7月16日满两年,按原政策满两年是免征增值税的,现被告知税务局系统未更新,按网签合同录入时间起算,认定未满两年,需多付几十万的增值税。
1.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以前,如果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已付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已签订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凭证),但是尚未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上录入网签的合同信息,只需向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证明,即适用旧的税收政策。
2.纳税人的住房持有年限以纳税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购房时间的起算点,以纳税人再次签订买卖合同的日期为终止点。
问题11、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在2019年综合收入年度汇算中为什么没有涉及减免呢?商业保险算不算个税减免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税〔2017〕39号第三条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也就是说,只有购买符合相关条件的税收商业健康险才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
问题12、住建局颁布715政策前,我们网签了一套房,但到8月15日房子才满2年,可以免增值税,买卖双方都说好到时再过户。新政一出来,我这增值税到底能不能免?
1.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以前,如果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已付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已签订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凭证),但是尚未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上录入网签的合同信息,只需向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证明,即适用旧的税收政策。
2.纳税人的住房持有年限以纳税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购房时间的起算点,以纳税人再次签订买卖合同的日期为终止点。
问题13、请问一年工资收入是达到12万才要交税是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依法预扣预缴个税的前提下,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补税的可免于办理汇算补税,有退税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问题14、我今年四月份买了二手房,请问有房贷的是不是可以申请免个人所得税?
1.二手房交易由卖方作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个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问题15、前几天走机荷高速珠三角往东莞出口,扫微信付款,抬杆后我想起没有给发票,我把车停安全位置返回了要发票,收款员告诉我给不了,这是否属于漏税?
如果发票作废了,企业可以再次开具发票,车主有权向高速路口收费人员索要发票,如果收款员不配合,可向相关部门检举。纳税人申报缴税有开票收入及无票收入,是否漏税有待进一步核实。
问题16、想咨询个问题:今年715楼市调控新政政策,为稳定深圳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作为深圳市民很拥护“房住不炒”的政策和举动。但是:我们发现深圳市税务局对二手房交易“购房满2年”的认定时间是“网签”时间(老的税收政策是以过户时间认定是否满2年),这就导致原本符合满2年免征增值税的人,变成“不符合满2年条件”从而多交几十万增值税。
1.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以前,如果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已付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已签订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凭证),但是尚未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上录入网签的合同信息,只需向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证明,即适用旧的税收政策。
2.纳税人的住房持有年限以纳税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购房时间的起算点,以纳税人再次签订买卖合同的日期为终止点。
问题17、在停车场找不到人给发票应该怎么办?
目前许多停车场收费处贴有二维码供客户开具电子发票,如果找不到开具发票的地方,具体可以咨询停车场所在物业。
问题18、个体工商户怎么查自己有没有开通电子税务登记,个体户的税有哪些?
1.目前,税务登记已实现“多证合一”,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商事登记后,即已完成税务登记。同时,针对新办纳税人,我局电子税务局会自动赋予其账号和密码。纳税人完成个人实名认证后、并绑定电子税务局账号,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
2.目前,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生产经营行为的不同,个体工商户可能还需要缴纳消费税、环保税等其他税种。
问题19、请问个体工商户交的是个人所得税吗?
目前,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生产经营行为的不同,个体工商户可能还需要缴纳消费税、环保税等其他税种。
问题20、我已经退休,现在还在本公司上班,我每月还要扣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1、深圳有很多小工厂连员工社保都没有购买,那税就根本没有缴纳了。这属于偷税漏税吗?
1.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与企业是否依法缴税没有必然联系,且不能仅凭企业不交社保就判定其没有纳税或者少缴税款,更不能推定其存在偷税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毀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企业即使有少交税款的事实,是否定性为偷税,仍需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纳税人违法行为综合判断。
问题22、深圳出租车司机免税了吗?
1.对采取个体出租车运营或挂靠经营的出租车司机,其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表1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月度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2.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由扣缴义务人即出租车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23、1.去年在龙岗龙城街道如意路龙岗老干部活动中心对面的东风日产4s店维修,更换了一千多。我要求开发票,4s店的人说我的车是个人名下不能开公司名称。
1.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东风日产4s店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对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②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要求及我局受理举报案件工作流程,检举人需通过登陆我局官网或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检举材料,待检举人提交证据后按举报规定程序正式受理。针对提问人反映的官网无法注册问题,可能是个人电脑版本或软件兼容原因,如纳税人有反映,我局工作人员会立即提供官网运营客服电话,方便纳税人解决个人无法注册等问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人人购物广场超市应该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问人反映的某商家多次推迟开发票问题,建议纳税人通过举报途径向我局详细提供相关信息,我局将进一步按规定核实跟进。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现行税收法规无相关规定要求电子发票必须打印出来,打印纸质发票是企业内部财务报销流程要求,建议市民与企业财务部门进一步沟通。建议检举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我局与其进行沟通。
问题24、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我们公司每个月扣我们50块钱的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合理吗?
1.对采取个体出租车运营或挂靠经营的出租车司机,其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表1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月度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2.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由扣缴义务人即出租车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至于公司给您每月扣的50块钱,需要您与公司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