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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1期
时间:2024-08-15 17:30:34 信息来源:市直机关工委


深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伟参加《民心桥》节目对市民诉求的落实情况




2024年5月28日,深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伟做客《民心桥》节目

 


问题一:企业所得税年报有一笔收入没有拿到发票,要如何处理?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取得合法的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问题二:想知道哪里能查2023年的信用等级?

可以通过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查询信用等级。查询路径为首页-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或者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年度评价结果出具


问题三:我在深圳买了一套房子,还没有交房,扣税是否还能按自有住房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中的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的四点: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问题四:我们是小微企业,想知道今年的纳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问题五:公司做研发的,想知道是否符合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问题六:我为企业提供服务,对方需要开发票,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题七:有两个孩子夫妻是否可以分开减免税?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每名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问题八:我有两个体工商户,申报税务时被要求提供经营所得信息表,为什么?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问题九:公司有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问题十:餐饮企业今年有没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如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可以适用。


问题十一:软件公司为客户安装软件收取的“安装费”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安装费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十二:个体户参加纳税信用等级吗?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公告第三条,个体工商户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并且在以后的存续期内持续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问题十三:一个装修项目所有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以统一开工程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工程项目如果在同一《施工许可证》下可以统一开具。


问题十四:我每月除了社保,医保领到手就5000左右,全年也就不到65000。我需要申请交个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1.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问题十五:在一家餐饮用餐需开发票,商家拒绝开发票。希望市税务局核查,对商家进行教育。

市税务局已联系公司法人,核实其未开票行为,向其辅导相关税收政策,并责令其核实未开票收入并补充申报收入。


问题十六:个体户年报税有没有流程引导?

官方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于2024年1月26日有发布相关的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指引,可以通过公众号相关指引办理汇算清缴。


问题十七:单位在一段时间内人员和工资没有变动的情况下,每月社保费自行完成缴费的最新更改操作,是否可以恢复为以前的自动扣费缴纳?

推行自主缴纳社保费是为了落实国务院以及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是将自主缴费权还权于企业,目前,税务部门按要求落实缴费方式调整工作,现已明确自2024年7月起,不再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保费批量扣费,建议市民提前熟悉适应,以确保平稳过渡。


问题十八:前年在深圳开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来店不开,营业执照没有注销,但是我还在报税,如果不注销对我有没有影响?

1.若未注销营业执照,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商事主体是存续的,需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2.如果法人确认商事主体不再实际经营,建议考虑是否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以免因疏忽等原因造成漏报迟报等问题,影响纳税人权益。


问题十九:我登记了一家有限公司,还注册了一个体户,请问需要做年度总算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若仅从一处取得经营所得,无需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深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伟做客《民心桥》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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