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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告 谈体会 谋思路”主题征文展示㉒: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 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时间:2023-12-02 18:01:47 信息来源:深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

  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三级主任科员

  李灿星

  同时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深圳改革发展的最大优势。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使命和任务就是改革创新,这个权是先行权、创造权、优先试验权,是体制创新、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主动权。回顾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历程,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勇于创新、先行先试,坚持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相辅相成,有力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创新。站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起点上,承担着“双区”建设和综合改革试点的新使命新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突破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优势,推动深圳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必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要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事项等,主动向市委请示报告,对市委交办的重要立法任务、提出的立法建议、明确的重大立法项目,在立法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同时,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积极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对立法工作进行全程规范、对立法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对立法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对立法责任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一切重要立法活动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必须坚持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立法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立法的过程就是代表人民意志、表达人民意愿、实现人民利益的过程。要始终坚持深入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贯穿到立项、起草、审议、论证、听证、评估、监督和宣传等立法工作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机制,善于运用互联网、5G、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问卷调查、网络调研,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扎根基层、贴近实际、面向群众的优势,收集“原汁原味”的社情民意,多层次、全方位、多渠道了解实际情况,使社会各界更加深入、全面、及时、便捷地参与特区立法。同时,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进一步夯实立法的实践基础和民意基础。

  必须坚持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立法法的具体规定。要始终坚持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在确定立法项目中,健全社会公开征集、政府部门建议、人大统筹确定的立法项目提出机制,着力增强政府立法计划与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协同性。在起草法案中,加强人大重要法规草案的牵头组织起草工作,对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要提前介入,确保每项法规的制度设计符合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在审议修改中,健全完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立法辩论等制度机制,探索施行法规草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制度,对改革事项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条款进行充分论证。在立法后评估中,全面了解掌握法规实际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高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度、针对性。

  必须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

  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改革与立法双轮驱动、相得益彰,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要始终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为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尤其是党中央支持深圳实施综合改革试点,赋予深圳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更多自主权后,市人大常委会聚焦制约综合改革试点的重大制度性障碍,及时研究改革事项与立法的相互关系,梳理形成涉及综合改革事项的立法需求项目清单,做好与改革相关联、相配套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深圳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贡献人大力量、展示人大作为。

  必须坚持守正固本与创新变通相协调

  创新变通是经济特区立法的“根”和“魂”。要始终坚持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立足深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创新变通优势,找准先行示范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牢牢把握依法、积极、审慎的原则,对法规中涉及改革创新变通的制度设计认真研究、充分评估、严格把关,确保法规的每一项制度设计都符合中央精神、改革方向,以及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对一些把握不准的事项,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对改革事项需要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争取支持。因深圳改革实践需要突破国家专属立法权的,需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授权。对可能涉及敏感问题的,严格做好政治把关和风险评估,确保立法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新时代新征程对经济特区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改革与立法决策相衔接机制,更好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围绕“双区”建设、“双改”示范和建设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加强重要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加快制定一批与先行示范区建设相匹配、与改革发展稳定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期盼相呼应的特区法规,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为深圳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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